一、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于共同債務。這里要分兩種狀況。
我國法律規則,夫妻一方受另一方優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育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狀況。
同時,法律還規則,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運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屬于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狀況。
那么,也就是說,分居后一方所負債務能否屬于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假如一方不堪*耐另一方的優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奉養、撫育義務、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于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互相扶養的義務。
而假如分居后的一方是為了消費、運營所負的債務,而其消費運營的收入并未拿來養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開支的,那么,其運營與消費系個人行為,于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義務。
二、分居多久能夠****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準予**。但是,要留意,必需是由于感情不和招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才會予以判離。
**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招致的不在一處寓居,不實行夫妻之前的權益、不過夫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明,或對方供認。假如只要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情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緣由是因感情不和。有些狀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由于感情不和。比方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的一方萬千能夠說是由于工作的緣由而不是感情問題招致分居的,這會對**認定帶來障礙。因而,必需搜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確信感情不和的要素存在才能夠判離。當然理論中,這是艱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能夠證明曾經分居的事情開端算起,到**時已滿2年,才能夠構成法定判離的要素。
按理說,夫妻不論由于什么緣由而分居,畢竟此時雙方尚未解除婚姻關系,那么在婚內的債務,通常狀況下就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不過隨著相關司法解釋的**,如見在分居期間一方的欠債,假如未經另一方認可或追認,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支付一些必要的費用,如子女撫育費等等,那么普通都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