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債務分割的法律規則是什么?
《中華**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則:“**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歸還。共同財富缺乏清償的,或財富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判決。”在承當義務的方式上,夫妻“共同歸還”的義務是連帶的清償義務,不管雙方能否曾經**,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富、本人一切的財富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請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當的份額,也不分先后次第,夫妻任何一方應依據債權人的請求全部或部份承當債務,一方財富缺乏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義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義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益的,****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消費運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義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手續后,不只要分割共同財富,關于家里的屬于雙方的債務,也應該共同承當,雙方能夠協商用共同財富局部歸還。普通來說,在**協議書中會有關于債務承當的條款,但是這個僅對**雙方有效,不得對立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