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債公司高利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新聞資訊 ????|???? ?2019-06-20 14:25
一、***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么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狀況下借了***,這個**能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夫妻間**的一方能否將貸的***用于家庭生活或運營。假如是用于家庭生活或運營,那這個***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能夠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婚前一方借款置辦的財富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富,為置辦這些財富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消費、運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消費運營活動,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育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奉養負有奉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合理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商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能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難以知曉。為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基于夫妻婚姻關系的連帶性,應當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則情形的除外。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留意把握以下問題: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雙方名義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白商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曉得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富商定歸各自一切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商定實行分別財富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富清償。
 
3、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益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自身不受我國法律維護,但要留意的是,法律方面僅僅是不維護其中的高利局部。而要是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了***的話,此時假如的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數額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么也是能夠依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置。不過在歸還的時分,超越國度規則利率計算的利息局部能夠不予支付。